欢迎访问神州律师网

神州律师网

神州律师网 > 合同纠纷 >

供用电合同定义及强制缔约义务

www.ltglw.com 2025-06-26 合同纠纷

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用电双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合同的约定并依据市场规律提供与用电力,是十分必要的。一般来说,供用电合同具备以下法律特点:

第一,合同的主体是供电人和用电人。供电人,是指供电企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作为供电人。

第二,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物质——电力,只有在连续用的过程中才能表现出来。

第三,供用电合同是持续供给合同。因为电力的提供与用是连续的,因而合同的履行方法处于一种持续状况。

第四,供用电合同一般根据格式条约订立。电力事业是具备社会公益性的公用事业,关系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电力这种特殊产品本身又具备互联网性和天然垄断性,这就使供电企业对电力的提供及电网的管理具备肯定的垄断性。对供用电方法有特殊需要的用电人,可使用非格式条约订立合同。

第五,电力的价格实行统肯定价原则。

第六,供用电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Tags:

合同纠纷热点
合同纠纷知识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 更多